小区车辆自燃物业负什么责任,小区自行车棚摩托车自燃物业有没有责任
来源:整理 编辑:人人火汽配 2023-01-13 21:23:40
1,小区自行车棚摩托车自燃物业有没有责任
小区自行车、摩托车棚自燃,属于意外事件,物业公司没有责任。除非是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义务。只要是物业方面收取停车费或者管理费的前提下是肯定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没有收费就值得商榷了。![小区自行车棚摩托车自燃物业有没有责任](//www.rrhjz.com/d/file/20221227/684c2c6b40d82b7ed13f5a775cec9ca0.jpg)
2,请问小区里面别人故意纵火烧车物业有责任吗
只要不是物业支持和怂恿、帮助他人故意犯罪,且在事情发生后作出了积极的反应,比如及时报警、协助抓获犯罪分子、积极抢救灭火等等,物业就没有责任。不是全责 但这绝对属于物业负责范围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 财产安全收到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物业服务内容: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 事发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具体可参照物业服务合同![请问小区里面别人故意纵火烧车物业有责任吗](//www.rrhjz.com/d/file/20221227/1357b41956f4c79a631bb12969475abf.jpg)
3,车在小区停车位被人纵火焚毁物业是否有责任
没有,这只是物业免费提供的车位,只给业主停放,并没有保护的责任,按理说车有保险可以赔啊。。。。。。塞翁失马马焉知非福,祝你好运!小区车位属于公共场所,物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第三人将车烧毁,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物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相关依据:
1.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3.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4.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车在小区停车位被人纵火焚毁物业是否有责任](//www.rrhjz.com/d/file/20221227/239a37806e6d70c0b7ed0e1a5f6d3171.jpg)
4,停放在小区一辆二十万左右的轿车被烧毁物业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搜
停放在小区一辆二十万左右的轿车被烧毁,物业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叶赫那拉闻多解答;
一、如果说所停车位属于收费停车,则构成保管合同,发生损害后果;
1、首先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
2、行为人不能或无法承担赔偿责任,由收费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二、如果是提供物业免费停车,发生损害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公共场所的管理人,一般应当具备;
(一)公共性;
(二)管理性;
(三)服务性,包括有偿或无偿服务。
2、“公共场所”的界定;
(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能依法进行卫生监督的公共场所共7类28种,1、住宿与交际场所(8种):宾馆、饭馆、旅馆、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2、洗浴与美容场所(3种):公共浴室、理发馆、美容院。3、文化娱乐场所(5种):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4、体育与游乐场所(3种):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5、文化交流场所(4种):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6、购物场所(2种):商场(店)、书店。7、就诊与交通场所(3种):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车、火车、飞机和轮船)。
以上没有包括小区属于“公共场所”.。
(二)《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由此可见,物业小区属于“公共场所”。
三、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1、“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一)《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二)《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2、“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补充责任,不是全责;
(二)补充责任,应当是在划公责任(行为人责任、业主责任、管理者责任)后,没有得到赔偿的补充责任,而且是“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三)因法律、法规、法律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故由法官自由裁量。
综上所述,本案例中,车辆小区内,被人为纵火烧毁,首先由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小区属于公共场所,物业公司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如因没有防火设施,如纵火被发现得不到及时救助,造成灭失的,应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以上为民事诉讼专家解释。一般的物业费并不包括车辆保管费用,要看你们小区是否额外征收车辆保管费,如果有,那么物业就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那么物业责任就很小甚至没有。这种案子是必须请律师的。首先看物业协议,如果有车辆保管服务项目,此时可以基于合同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当然你所说的晚上没人巡逻,这属于物业方过错,物业未尽到注意义务,这也需要他们承担相应责任。另外看看车辆有没有买保险,有的话可以去办理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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